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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进行时】厦门中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2020年2月5日至2月13日间,被告人蓝某某发现疫情爆发后市场口罩紧缺,在没有货源和供货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宣称货源充足、发货及时,以每只口罩人民币3元多的价格,诱使他人向其订货并支付全款。得款后,被告人蓝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或以每只5元多的价格买入少量口罩发给催货较急的被害人,其余货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截至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先后骗得江西宜春、福建漳州等地四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74.598万元。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警情称自己购买口罩被诈骗。归案后,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4.5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系审理当时福建省内诈骗数额最大的涉防疫物资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成为生活必备品,市场需求量剧增。本案被告人在全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却打起自己的小算盘,利用被害人急需防疫物资的迫切心理,设置口罩骗局,大,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依法受到严惩。一审法院从快从严审判,依法制裁诈骗犯罪,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保障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规范、有序开展。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束出资成立泉州聚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作为诈骗场所,先后雇请被告人张某江、张某伟、黄某鑫、张某翔、钱某诚、陈某清、张某朋、魏某海、吕某晰等九人及同案犯庄某铭等八人(均已判决)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张某束作为公司负责人,决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支等总体事务;被告人张某江经被告人张某束授意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被告人张某伟、黄某鑫任业务经理、与其余被告人一起作为公司业务员实施具体诈骗活动。业务经理、各业务员从被害人处诈骗所得款项,经被告人张某江收取后,全部转入被告人张某束个人账户,交由其决定收支分配。业务经理及各业务员依诈骗所得按一定比例提成获利,被告人张某江以月薪外加年终分红的方式取得报酬获利。上述被告人实施诈骗活动具体手段为:假冒单身貌美女性,使用“微信摇一摇”功能或在“世纪佳缘”、“缘客来”等婚恋网站上注册会员、获取交友信息后结识男性被害人,通过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获取对方好感、博取信任,进而虚构欲与被害人交友、发展恋人关系的事实,编造请客吃饭、买礼物、表达爱意、家中出事、家人生病住院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束、张某江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0.3625万元。

  一审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束等十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网恋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以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束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束、张某翔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典型的以网络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诈骗团伙通过婚恋交友网络平台物色目标,以恋爱名义交往从而博取被害人信任,继而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交友更需谨慎,假网恋、真诈骗并非罕见。但这种诈骗手法最大的特点是以感情为诱饵,为被害人量身定制“甜蜜陷阱”,使得被害人往往深陷其中,从而放松警惕,容易失去判断力。

  此外,此类诈骗团伙通常以“公司”模式运作,实现层级化管理,分工配合,且成员趋于年轻化。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束就以校园招聘方式,录用部分毕业生加入该诈骗团伙。由于刚毕业的学生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赚钱欲望浓烈,有的甚至意识到工作违法性后仍抱有侥幸心理未退出,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审理也警示我们,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正当的劳动报酬。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挥下,先后积极参与到“国务院对大业有功人员生活补助”项目中,通过微信群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13人被发展为该项目的下级代理,根据各自线上的宣传推广,谎称国务院将对申报“许星时民族资产扶贫基金”的民族大业有功人员发放扶贫金,每人只需要交人民币11.5元作为手续费,即可获得人民币40万元生活补助费、120万元住房费、价值100万元“一带一路”股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被任命为该项目副总指挥长,被告人胡某某、袁某某被任命为其各自团队的司令,被告人张某、吴某被任命为该项目总财务,被告人孟某等七人为其各自团队的宣传人员或财务人员。被告人根据各自职责,对每名被害人上交的人民币11.5元逐级进行流转,将其中的人民币10元上交到上级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的人民币1.5元作为各级代理财务人员的辛苦费进行分配。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13人积极参与虚假诈骗项目的推广宣传、收单、转账、取款等,致使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等30余万人通过微信红包、扫微信二维码等方式上交报名费,被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385.459万元。

  一审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等十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根据其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该十三名被告人六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借助现代网络的传统诈骗犯罪。近年来,借助便捷高效的现代通信、金融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一带一路”、军民融合、慈善帮扶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犯罪。犯罪团伙通过微信等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受骗人数众多,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亟需严厉打击。

  在该类型诈骗中,诈骗分子往往通过诱骗亲属、同学、朋友、老乡等人入会的方式组建微信群,诱骗包括全国各地乃至海内外的受害人达30余万人,犯罪数额达385余万元,受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利于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此类诈骗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赖某云通过在微博、百度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出马仙”的身份,虚构能为他人算运数、做法事消灾改运的事实,骗取北京、山东、河北、四川、福建等地七名被害人向其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94.0058万元。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共计94.00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的网络诈骗犯罪。诈骗分子在百度、微博或者所谓风水命理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自称“出马仙”,谎称可以替人算命查事、消灾转运,待被害人主动联系后,利用对方急于摆脱困境、寻求寄托等心理,有针对性地编造“劫数”、“灾祸”,诱导对方花钱做法事化解,从而骗取钱款。此类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对象往往为中青年妇女,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感情、工作等挫折,容易轻信许诺会为其改变现状的犯罪分子,并深陷其中,进而被骗取钱财。

  该案例提醒我们,在遇到挫折或者困境时,应当通过合法、专业的渠道寻求帮助、获得慰藉,不能轻信网络平台中的陌生人,更不能将希望寄托于封建迷信活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上当受骗。

  2016年10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伙同他人在网上购买福建、四川、陕西等地公民信息资料后,冒充被害人的领导、亲友等身份向被害人发送请求帮忙转款的诈骗短信,并发送伪造的扣款凭证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向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梁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赃款3.69万元。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被害人亲友等身份,利用发送短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诈骗钱款11万元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诈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退出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本案被告人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对诈骗对象设立精准化骗局,是一起典型的冒充亲友熟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贩卖现象突出,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色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布该案例,提醒公众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在非必要情况下,不向陌生人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务等重要信息,不将身份证照片或号码保存在手机中。对于自称领导、亲友等身份的来信来电提及转账汇款的,不能因熟人身份而轻信,务必谨慎核实,以免落入诈骗分子所设陷阱。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无演唱会门票及购票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2019年周杰伦厦门演唱会、林俊杰福州演唱会门票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购买演唱会门票,转账金额从1140元到31900元不等,后将骗得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消费。现可查明被害人8人,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71428元。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途径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14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邹某某具有的坦白、全额退赃及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不同于传统的电话、短信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分子利用热门演唱会门票供不应求,歌迷求票心切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售票信息。在发布的初始阶段,信息受众最开始是诈骗分子的微信好友,但随着微信好友的转发,传播链条不断扩大,导致虚假信息传达到不特定多数人。由于微信的社交属性,信息受众更容易对信息产生信任,故利用微信朋友圈诈骗更具迷惑性。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利于提升群众对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敏感性和警惕性。

  2018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成立苏州翠之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翡翠原石销售,并雇请被告人程某某管理公司销售事务,雇请被告人操某、董某等十五人利用微信销售翡翠原石,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配货和核对销售业绩发放工资,被告人肖某平提供假切、假磨皮视频和发货,被告人郝某、赵某按照销售人员的要求协助修改翡翠原石颜色、裂痕和形状等。

  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将翡翠原石修图或者盗图通过网络发布推广。当被害人浏览欲购买翡翠原石时,“销售人员”先推销较便宜的翡翠原石,以虚构能为客户代加工的方式拖延时间,期间积极向被害人推销下一块翡翠原石。当被害人有意继续购买时,“销售人员”便在明知原石质地不好的情况下,将被害人之前购买的翡翠原石照片修图并虚构切涨,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促成下一块原石交易,还编造可以代售、折价回收等解除被害人的后顾之忧,以此一步步骗取被害人支付货款。在诱骗被害人支付货款购买翡翠原石的过程中,负责销售的被告人在明知翡翠原石存在一石多卖,或者没有原石的情况下,仍虚构原石在售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平配合做假切、假磨皮手段取得客户信任,后由负责配货的被告人将质地一般、形状相似的原石或者成品发给被害人,再继续谎称寄错、换货等事由拖延时间应对被害人。自2018年6月以来,该犯罪集团以上述多种手段骗取全国23个省市10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万余元。案发后,该犯罪集团通过退缴及退赔方式全部退赃,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程某某、操某等二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依法判处二十一名被告人十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某某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相结合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购日趋活跃,传统的以次充好、虚假发货、以寄错货为由拖延发货、换货等诈骗手段搭上了网络快车,网络推广使得被害人数、地域范围、受骗金额呈几何级增长。网购诈骗中大多数被害人单笔的受骗金额不大,因披上网购的外衣而具有更难以辨识的欺骗性,一开始并未意识到被骗,导致损失不断扩大,如本案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金额达50万余元。

  法院将认罪认罚工作与追赃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引导被告人退赃,涉案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倪某某在互联网上散布有偿网络兼职的虚假信息,并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兼职需要缴交会员费、马甲费等名义,骗取包含未成年在校生在内的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4796元。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骗取包括未成年在校生在内的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47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兼职刷单类诈骗犯罪。诈骗分子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刷信誉”“刷销量”赚取佣金为由,招募人员进行网络兼职刷单,承诺在交易后立即返还刷单费用并额外提成。招聘广告往往突出“到账快、低付出、高回报”等诱惑信息,晒出虚假的高额收益截图记录,先以小额返款让被害人尝到甜头,当被害人刷单交易额变大后,诈骗分子就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款,并要求被害人继续刷单或者缴纳保证金,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涉及到“缴纳定金”“轻松日赚几万”此类的网络兼职信息,要做到“不听、不信、不传”,切勿贪小便宜而吃大亏,要选择正规的求职平台和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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