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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指南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企业服务厅5-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