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23-4657

新闻资讯分类
厦门市丨分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指南发布日期:2024-09-1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2)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1、市局及自贸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火炬窗口: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市局窗口: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厅2号窗口;

  2、自贸区窗口: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2楼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政务服务中心48号窗口;

  3、自贸区海沧窗口: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28号-31号窗口;

  4、火炬窗口: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西大门一楼火炬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